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为1000万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4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复兴镇、水土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宝圣湖街道、两路街道、王家街道、金山街道、康美街道、礼嘉镇、木耳镇、石船镇、龙兴镇、玉峰山镇、古路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
二、主城区Ⅱ档范围包括:
北碚区:金刀峡镇、三圣镇、柳荫镇、澄江镇、静观镇、天府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统景镇、茨竹镇、大盛镇、洛碛镇、大湾镇、兴隆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安澜镇、跳石镇、木洞镇、双河口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东温泉镇、姜家镇、天星寺镇、接龙镇、石滩镇、石龙镇行政区域范围。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