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调整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綦江府发〔2013〕11号
綦江府发〔2013〕11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55号)精神,经一届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及范围
(一)根据调整后的城乡总规綦江城区控制范围,对原确定的5类征收标准调整为4类,即原标准为150元/m2和120元/m2均调整为230元/m2,100元/m2调整为160元/m2,80元/m2调整为120元/m2,60元/m2调整为100元/m2。
(二)已规划的旅游景区征收标准与綦江主城规划区标准一致,即230元/m2。
(三)綦江主城规划区商业门面、写字楼比商业住房再调增60元/m2,即290元/m2。
二、执行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征收标准。在此之前,已向配套费征收机关缴存(以财政入库时间为准)了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经区政府明文同意按原标准执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凡超规划面积部分补交均按新标准执行。
三、其它事项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范围、模式、办法及其它事项以及未涉及变化调整的仍按綦江府发〔2012〕55号文件执行。
(二)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共同解释。此前区级文件规定涉及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新标准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新标准
征收标准 | 征 收 范 围 | 备 注 |
230元/m2 | 文龙街道:新街子社区、孟家院社区、菜坝社区、长生沟社区、石佛岗社区、代家岗社区、杨家湾社区、核桃湾社区、九龙社区、文龙社区、浸水社区、联惠社区、通惠社区、新兴社区、天桥社区、沙溪社区、柏林村、亭和村、共同村、红旗村、思南村、桥坝村、瀛溪村、三桥村、玉龙村、春灯村; 古南街道:双桥社区、沱湾社区、长乐社区、文昌宫社区、百步梯社区、遇仙桥社区、新山村社区、花坝村、两路村、金桥村、飞鹅村、春光村、农场村; 三江街道:三江街道现状建成区、新联村、水口村、黄荆村、第五村、大山村、罗坝村、龙塘村; 新盛镇:四坪村、气田村、号房村、石桥村、宝珠村、德胜村; 三角镇:徐家村、龙门村; 石角镇:寨溪村; 古剑山旅游区:古南街道清水村、南山村、名山村、尖山村、连城村,三江街道西山村、龙桥村,永新镇上厂村、三会村、长田村、生坪村、八景村; 老瀛山旅游开发区:三角镇望石村、红岩村、乐升坪村,石角镇白云村、千秋村、新农村、民建村、坪上村、塘岗村、互助村、溶岩村、福禄村、刘罗村,永城镇瀛山村、大桥村;三江街道寨门村、双福村、大丫村、五里村、黄桷村,篆塘镇铁马村,扶欢镇青岩村、插旗村。 横山镇:横山镇建成区范围及新荣村、回龙村、天台村、新寨村; 丁山镇:丁山镇建成区范围及石佛村。 | 主城控规范围内不是整村的以社为界 |
160元/m2 | 东溪镇:东溪镇现状建成区及竹园村、永乐村、上书村、大安村、镇紫场; 赶水镇:赶水镇现状建成区、香山村、玉荷村、北至余家嘴、南至适中街东岳庙风景区; 打通镇:打通镇现状建成区及打通村、沿河村、向阳村; 永新镇:永新镇场镇及沾滩片区; 安稳镇:安稳镇现状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 永城镇:永城镇现状建成区及中华村、大兴村, 庆江中小企业创业园(位于黄沙村); 新盛镇:新盛镇场镇建成区及周边用地; 古南街道:北渡及铝工业园、宗德村。 | |
120元/m2 | 三角镇:三角镇场镇建成区及周边用地; 郭扶镇:郭扶镇场镇建成区及北起原田堡,西至长岭村、南至麦草湾、东至五星三塘规划区; 石角镇:石角镇场镇建成区及周边用地; 扶欢镇:扶欢镇场镇建成区、盘石村、高滩村、东升村; 隆盛镇:隆盛镇场镇建成区及周边用地; 石壕镇:石壕镇场镇建成区及周边用地; 中峰镇:中峰镇场镇建成区; 篆塘镇:篆塘镇场镇建成区及陶家二、六社; 三江街道:珠滩一社。 | |
100元/m2 | 正自、古剑、升平、三会、罗家、新建、紫荆、福林、柴坝、盖石、吉安、乐兴、分水、石龙、高青、高庙、土台、适中、岔滩、羊角、藻渡、新场、莲花、蒲河、瀛坪、瀛山、新民、大罗、吹角、万隆、羊叉31个老乡场规划区。 |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印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綦江区部分风景旅游区城市建设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不含万盛经开区)旅游地产配套费征管秩序,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精神,决定调整綦江区部分风景旅游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调整范围:本区范围内的古剑山、丁山、横山、老瀛山、大罗、中峰、万隆、高庙等海拔在800米及其以上地区的旅游度假休闲地产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按230元/平方米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权属或有区政府明文同意的,按原标准执行;不论缴存与否,凡有超规划面积的部分,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其它事项
(一)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其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范围、模式、办法及其它事项,仍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55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府发〔2013〕11号)执行。
(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风景旅游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