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具权威的《资产评估法》释义公开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已由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公开出版。《释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等主编,副主任黄薇等副主编。该书准确、详尽、通俗地解释了资产评估法每个条文的含义和立法背景。
关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释义》明确,目前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个部门。这五个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评估师资格,《释义》明确,考虑到资产评估法是评估行业的一般法,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包括房地产评估管理在内的有关房地产管理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对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资产评估法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这属于特别法对评估管理的特殊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房地产估价师目前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关于评估机构设立条件,《释义》明确,法律并未对评估师必须属于同一专业类别做出强制要求。尤其是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绝不能理解为成立一家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的矿业权评估师,或者成立一家土地估价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的土地估价师,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更不能做出类似规定。而是应当从降低评估机构设立门槛的角度,理解为有八名以上评估师(例如两名土地估价师、两名矿业权评估师、两名房地产估价师、两名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师)就可以设立同时进行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房地产估价、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的综合性评估机构。此外,法律并未对合伙人或股东必须为自然人做出强制要求,意味着一名法人股东可以与两名自然人股东设立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
关于评估机构备案,《释义》明确,备案是按照评估机构所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领域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等。综合性评估机构需要向所从事评估专业领域的各个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法定评估业务,《释义》明确,应当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只有两个要素都具备,才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目前已有七部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路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拍卖法、政府采购法等,均已经规定了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和抵押、股东出资、股票和债券发行、房地产交易等业务,必须要进行评估。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规定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开采、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必须要进行评估。此外,承办法定评估业务的必须是至少两名属于同一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例如,承办房地产类法定评估业务,必须指定至少两名房地产评估师承办。不符合这一要求的,评估机构属于“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